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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