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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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