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