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前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部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生态环境部和其他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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