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