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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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