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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