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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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