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