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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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