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