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