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生态环境部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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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