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