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