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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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