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的,或者生态环境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生态环境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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