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审理下列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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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