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