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