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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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