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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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