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生态环境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生态环境部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