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生态环境部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生态环境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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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