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不予公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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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