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生态环境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