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