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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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