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并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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