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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