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划转撤并部门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划转撤并部门的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经费预算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部门,由原单位负责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理和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后,其资产全额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部门,应在往来款项处理完毕后,将其全部资产上缴主管预算单位; (四)合并的部门,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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