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划转撤并部门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依法划转撤并时,应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的财务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的清单,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移交、划转、接收等各项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划转撤并部门的财务处理
各部门依法划转撤并时,应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的财务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的清单,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移交、划转、接收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