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应缴款、暂存款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暂存款是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时存放、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扣的房租费、水电费,以及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公费医疗款等。 各部门的暂存款项应按暂存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应缴款、暂存款的管理
暂存款是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时存放、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扣的房租费、水电费,以及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公费医疗款等。 各部门的暂存款项应按暂存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