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主管预算单位处理。固定资产的转移、出售、报废和报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后,由财务部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各部门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原则上仍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