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暂付款是指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结算款项。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范围,暂付款不能用于与业务活动无关的事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收回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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