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部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要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各部门应及时与银行送达的对账单逐笔核对银行日记账,年终时,必须全部核对无误。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部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要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各部门应及时与银行送达的对账单逐笔核对银行日记账,年终时,必须全部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