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部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要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各部门应及时与银行送达的对账单逐笔核对银行日记账,年终时,必须全部核对无误。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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