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合理、合法组织的劳务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机关组织的劳务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文化活动收入、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单位的服务收入、书刊发行收入等。 各部门在合理、合法组织劳务服务性收入时,应注重经济效益,引入激励机制,可采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办法,对参与组织收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劳务补助,提成比例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总额的10%,具体提成比例、分配办法,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国管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