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各部门按照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部门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各部门必须合法取得预算外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执收部门的自有资金,执收部门不得按比例提成、分配。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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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