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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