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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