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六条

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总体规划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征求各司局和单位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应征求政策法规司意见。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职能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草案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相关司局和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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