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会同各司局研究规划编制需求后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部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立项须报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报批时应会签政策法规司。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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