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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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