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