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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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