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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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