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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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