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