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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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