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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