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