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