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估价管理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