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