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