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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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