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