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估价管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