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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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