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价值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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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