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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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