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估价管理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